1 | 首次掛號日期:《100》年《12》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12月30日)。 |
2 | 地下壹至肆層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8118.9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18118.97》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0平方公尺),共《0》戶。拆除門牌:《66,68》由元宏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 | 已領得拆除執照:《101》 拆字第《0015》號拆除執照。(地上壹層至拾肆層) |
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6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9 | 昇降機《7》部。 |
10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1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12 | 建築地點:信義區安康里。 |
1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5 | 建築工程於施工期間應申請臨時工程用水。 |
1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1年3月9日》北市都三字第《101304361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7 | 本案係容積移轉接受基地,經本府101.3.30北市府都規字第10039580600號函核備70筆地號移入容積共6528.0平方公尺。旨揭案之送出基地為臺北市中山區長安段三小段1-1、1-2、1-3、1-4、1-5、1-6、1-7、1-8、1-9、1-10、1-11、1-13、1-14地號,士林區海光段一小段22地號,士林區海光段三小段202地號,士林區光華段一小段2-1地號,士林區光華段四小段657、658、659、660、665、666地號,士林區福林段三 |
18 | 小段798地號,北投區立農段一小段94-2地號,北投區豐年段三小段33、34、35地號,北投區文林段三小段779-1、779-3、779-4地號,北投區振興段二小段56地號,中山區德惠段四小段461地號,中山區中山段二小段138、138-4、138-5、138-6、138-7、138-8、138-9地號,中正區成功段二小段98地號,萬華區福星段三小段4地號 |
19 | ,大安區復興段二小段435地號,大安區復興段三小段516、517地號,大安區龍泉段三小段1072地號,信義區雅祥段一小段620地號,信義區永吉段一小段637-1地號,信義區虎林段一小段709地號,南港區南港段四小段405、512、514、517地號,文山區萬慶段二小段1地號,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220地號(以上地號均部分)及士林區海光段一小段408、468、469地號, |
20 | 士林區光華段三小段196、197、197-1地號,中正區中正段三小段114地號,大安區金華段三小段529、529-2地號,大安區仁愛段六小段135、135-3、163、164地號,北投區立農段二小段220-2、221、225地號等70筆土地容積移轉至臺北市信義區信義段三小段16地號土地。 |
21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22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23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200立方公尺。 |
24 | 認養事項:人行道認養 ,經本府《100年9月27日》北市工新管字第《10068630300》 號函提列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
2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6 | 實設空地《4896》平方公尺。 |
2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30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93.20》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31 | 高層建築物達六十公尺以上,施工中應依規定設置航空障礙燈,以維飛航安全。 |
32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33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34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5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12166.88》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6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工學院地震研究中心《100年12月9日》《100工震字第522》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7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8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9 | 第《壹》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242.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4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41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2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43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44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非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應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內政部建築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認可證明,及申請認可之試驗報告及性能規格評定書。 |
45 | 本案需符合綠建築指標,並將「基地保水」指標納入申請項目,作為環境補償措施。 |
46 | 有關街角廣場及松高路側併同開放空間及公共街道退縮,以利公共開放性。 |
47 | 屋突層後續將提供一年至少一次之民眾參觀,並依切結之參觀計劃確實執行。 |
48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9 | 立面植生牆面維護管理,完工後二年內由起造人依切結事項妥善維管後,並提供新台幣壹千萬元作為代管期之垂直綠化維護基金,代管期結束後連同剩餘垂直綠化管理維護基金,交由大樓管委會統一管理。 |
50 | 本案建築物有關機電設備空間(機械室),陽臺,開放空間及露臺部分,不得移作他用或加蓋違建;立面部分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外掛式設備,立面植生維管牆請納入大樓住戶管理公約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以維護空間之合理使用。 |
51 | 配合整體景觀,依核備內容變更建築基地前行人道鋪面材質為石材,本處原則同意。請貴公司於建築線設置明顯界石,以作區隔。並請自行預留備料,以便於日後維修使用。 |
52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樹距位移之調整設計圖說送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53 | 本案於領得使用執照後,應負責要求接管之大廈管理委員會承接起造人所簽訂之認養人行道行政契約書約定之管理維護責任,並共同於「臺北市人行道認養行政空白契約變更書」內用印後,函送本處辦理認養行政契約之變更續約手續,以為後續之認養。 |
54 | 依內政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規定逕向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申請建築執照(需設有平衡池及循環過濾設備機房)取得建照後檢附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向自來水處理審查。 |
55 | 結構專業技師:《傑聯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崇瑜》結構技師。 |
5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張登貴》大地工程技師。 |
57 | 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依101年2月8日北市水技字第《10130173400》號函。同意。 |
5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