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1》年《6》月《18》日(法令適用日期:101年6月18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昇降機《3》部。 |
6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7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0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府都設字第101341190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1 | 本市屬空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級建築工程(建築面積(平方公尺)與建照核定工程期限(月)之乘積達4,600(平方公尺‧月)以上者),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本市環境保護局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備文件。 |
12 | 建築地點:內湖區湖元里。 |
13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4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5 | 認養事項:新湖二路側既有人行道,經本府101年6月14日府都設字第10134119000號函提列認養,應依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規定辦理認養,並依前開規定內容列管辦理。 |
1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1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9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20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46.65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1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2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且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載明,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供作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且起造人須另行切結:「如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繳納之保證金同意主管機關沒入。」。 |
23 | 實設空地《1034.39》平方公尺。 |
24 | 本案於使用執照核發時於附表內註記:「本案承買戶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不得作為住宅或其他違反都市計畫之使用,買賣時應列入產權移轉交代,不得隱瞞。如未交代致發生糾紛賣方應自負法律責任,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5 | 起造人切結:「確實作3~5樓為倉儲業及6~8樓為策略性產業使用,如誤導民眾為住宅用途,或有不實廣告惡意欺瞞等行為,經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而受處罰,或受敗訴判決確定時,廢止建造執照」。 |
2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灣省結構工程技師公會101年6月20日(101)省結技(九)字第412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0 | 基礎施工期間,實際地層狀況與原設計條件不一致或有基礎安全性不足之虞,應依實際情形辦理補充調查作業,並採取適當對策。 |
3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6 | 結構專業技師:《豐立》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楊永豐》結構工程技師。 |
37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莊明毅》技師事務所,技師:《莊明毅》大地工程技師。 |
38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39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40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099建字第0091-0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