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100》年《12》月《15》日(法令適用日期:100年12月15日)。 |
2 | 本案為建築執照委託協審案件,並經協審單位(臺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在案。 |
3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3181.9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3115.25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66.72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忠孝東路二段41號》由潘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4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5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61建城中字第020號,原使用執照︰61使字第0791號作廢;原建照執照:94建字第0326號,原使用執照:97使字第0023號部分拆除。 |
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7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簽證項目」,列入工程申報第一次開工樓版勘驗(如施作逆打工法,則為申報1樓樓版勘驗)時必要檢附之書圖文件查核。 |
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或監造專業技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9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10 | 昇降機《7》部。 |
11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12 | 建築地點:中正區梅花里。 |
13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1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16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0年2月21日府都設字第101305147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7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應於竣工勘驗前,經委託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審查完成,並請該公會於審查完成時檢附「查核結果附註事項」。 |
18 | 本案為98年起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及施工中報備案件)涉及建築技術規則「綠建築專章」設計案件,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據台北市建築師公會「查核結果附註事項」,檢附監造人、承造人暨專任工程人員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之「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一)材料、設備出廠證明及檢驗報告表」、「臺北市綠建築竣工查驗查核附表(二)竣工及施工過程照片列表」。 |
19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100立方公尺。 |
20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2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新建房屋基地內如有既有污水管渠設施通過,請起造人、承造人及監造人與衛工處協調管遷計畫事宜。 |
2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23 | 實設空地《45222.94》平方公尺。 |
2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5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26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605.49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5.19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7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9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2653.67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份)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0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臺灣大學工學院地震工程研究中心101工震字第016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31 | 第《5》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301.89》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2 | 請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本局中區工程處及臺北捷運公司,並將施工計畫書送本局中區工程處審查,並向本局中區工程處申請開工會勘及監測初值會測。 |
33 | 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記錄按時提供予台北捷運公司、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土木建築設計處及中區工程處。 |
3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35 | 本建案於建築物完工後申請使用執照前,請依「大眾捷運系統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18條規定,向本局中區工程處申請會勘。 |
36 | 本基地未來相應之計程車、大客車以及大型活動衍生之停車需求,請依規畫方式將停車需求內部化處理,不得影響外部交通。 |
37 | 本案有關設計建管法令部分,仍依相關建管規定辦理。 |
38 | 按「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規則」第8條規定,請於文到6個月內申請建築執照,逾期應重新申請審議。 |
39 | 本案受保護樹木養護期增加為4年。 |
40 | 受保護樹木較粗之枝條非必要不予修剪。 |
41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之土地,仍請儘速取得: |
42 | (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4,4-1,5-5,5-12,5-14等5筆地號。) |
43 | (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5,5-6,5-8,5-9,5-10,5-11,5-15,63-38等8筆地號。) |
44 | (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6-3,6-4,6-5,63-36,63-37,63-38等6筆地號。) |
45 | (中正區成功段一小段113號等1筆地號及中正區臨沂段一小段152-2,153-3,154-2,155,156,158-2等6筆地號,屬創意文化專用區範圍。) |
46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47 | 結構專業技師:《傑聯國際》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沈崇瑜》結構工程技師。 |
4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富國技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徐明志》大地工程技師。 |
49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蘇行良冷凍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蘇行良》冷凍空調技師。 |
50 | 電機專業技師:吳建興電機空調技師事務所,技師:《吳建興》電機、冷凍空調技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