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8》年《10》月《14》日(法令適用日期:98年10月14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6 |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
7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8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136,137地號等2筆),仍請儘速取得。 |
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0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1 | 實設空地《144577.65》平方公尺。 |
12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3 | 結構專業技師:《呂國河》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呂國河》技師。 |
1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蘇美婷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蘇美婷》建築師。 |
15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6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17 | 昇降機《1》部。 |
1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