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11》月《30》日(法令適用日期:96年11月30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工處審查核可。 |
8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0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1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2 | 實設空地《1594.8》平方公尺。 |
1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4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5 | 結構專業技師:《江世雄》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江世雄》結構工程技師。 |
1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智全工程技術顧有限公司,技師:《楊維和》大地工程技師。 |
1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18 | 昇降機《1》部。 |
19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20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