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7》年《3》月《12》日(法令適用日期:97年3月12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3 | 昇降機《5》部。 |
4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5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自來水用水設備表後工程設計圖審查。 |
8 | 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實設空地《1555.25》平方公尺。 |
13 | 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臨基地側之截角部分設計圖說應經新工處審查核可,並依核准圖說打通計畫道路臨基地側截角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 |
14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轉接面)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253.91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64.73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5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7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1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9 | 依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十一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 |
20 | 開放空間面積《1343.48》平方公尺,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934.61》平方公尺。 |
21 | 公共開放空間興闢完竣,申請使照前應檢附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
22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台北市結構工程工業技師公會97年4月22日(97)北結師卿(九)字第097030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7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8 | 機房不得違規使用及以室內裝修程序拆除。 |
29 | 依本市市場處97年4月25日北市規字第09730527800號函說明︰二、依該投資契約書十一、二給付期限及方式略以︰「…(二)貴公司應於取得建築執照時,支付特許開發權利金之百分之三十(即新臺幣4,764,000元整)予本府。(三)貴公司應於取得使用執照前,支付特許開發權利金剩餘百分之三十(即新臺幣4,764,000元整)予本府;本府於收取前項款項後,即應發函通知建管處,並由該處核發使用執照予貴公司。 |
30 | 三、貴公司於取得建築執照後,應向本市市場處繳交特許開發權利金數額新臺幣4,764,000元整。 |
31 | 有關基地內樣品屋先行施作部分,另案由施工科查處。 |
32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3 | 結構專業技師:《陽昇》工程顧問有限公司,結構技師:《高坤耀》結構工程技師。 |
3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塏固工程有限公司,大地技師:《董憲宗》大地工程技師。 |
35 | 原領《89》建字第《175》號建照逾期作廢,重新申請工程進度:《0》%。(依本府工務局90年5月23日北市工建字第9043165500號函辦理)。 |
3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7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