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05》月《15》日(法令適用日期:96年7月10日)。 |
2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
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6 | 昇降機《3》部。 |
7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8 | 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查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申領使用執照前由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審驗。 |
9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1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2 | 實設空地《544.5》平方公尺。 |
1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5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6 | 基地內現有巷道,施工期間如因施工需要暫時封閉,應不得妨礙公用地役關係之通行權行使,且應經道路管理機關許可,於申報開工時連同施工計畫核備後始得為之,並於施工前公告周知。 |
17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8 | 適用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地區;水土保持計畫經本府產業發展局96年8月20日北市建四字第《09632825700》號函審查完成,免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如另涉及開挖整地行應再向產業發展局辦理。 |
19 | 請領使照圖說應註明水土保持設施之安全觀測系統(位置、性質、項目、數量),並說明其監測方式、實測時距及預警系統之方式,並於建物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2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1 | (拆除物有土質代碼B5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物屬土質代碼B5類數量約239.76立方公尺。於申報開工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拆除部分)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2 | 除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案件,應於開工前上網申報清理流向並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送本府環保局審查,實施二階段申報廢棄物流向或於申報開工前取得免申報廢棄物清理計畫之證明外,其餘案件應於放樣勘驗前完成上述事項或確認非屬應申報對象。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5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26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27 | 第《7及11》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3.34》及67.74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8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9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0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臺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31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32 | 依台北市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北市工養下字第09563567500號函列管︰本案基地開挖施工時如發現有其他排水設施應立即停工通知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現場勘查。 |
33 | 本公寓大廈中所設置之雨遮,各層露台、陽台各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之使用,不得作其它不符申請項目之違規使用。 |
34 | 依「臺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5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6 | 本大廈地面壹層停車空間面積共249.69平方公尺,不得違規使用及違規裝修行為,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
37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38 | 本公寓大廈中所設置之機房區分所有權人應依原核准之使用,不得作其它不符申請項目之違規使用,若有違規使用願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且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39 | 機電設備空間不得以室內裝修程序予以拆除。 |
40 | 結構專業技師:《王瑋傑》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王瑋傑》結構技師。 |
41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中基土壤技術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振東》大地工程技師。 |
4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邦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賴至中》大地工程技師。 |
43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613.24》平方公尺(含有產權0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613.24》平方公尺),共《1》戶。 |
44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