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1》月《25》日。 |
2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6.1.22府都設字第《09630293600》號及96.3.16府都設字第《09631209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3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98.6立方公尺。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基地坐落臺北航空站水平面(限高60公尺)與C區(限高145公尺)間之圓錐面區域中間一帶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約95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2.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8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工程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非屬於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者)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9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及放樣勘驗前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及廢棄物流向。 |
1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國立台灣大學地震工程中心96.1.30九十六工震字第0四0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2 | 實設空地《3490.13》平方公尺。 |
13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5 | 本案請於基地北側10公尺計劃道路開闢後,於該側退縮留設1.5公尺人行淨寬之人行道,並於基地內臨退縮人行道側栽植喬木樹列,以確保行人行走空間及舒適性。 |
16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7 | 結構專業技師:《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技師:《葉連發》結構、廖惠生大地技師。 |
18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儀大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技師:《陳建勝》大地技師。 |
19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20 | 昇降機《1》部。 |
21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2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