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6》年《1》月《4》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5年9月22日》都市發展局府授都設字第《09534232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5 | 本案為本府公有新建工程之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綠化量、基地保水、等4項指標,並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字號:CGB1122,其有效期限為96年2月至99年2月,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
6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45立方公尺。 |
7 | 適用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作業要點案件,應依上開要點及臺北市公共設施用地開發保水設計技術規範檢討辦理,並於放樣勘驗前檢送本案相關資料予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列管。 |
8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9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10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1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2 | 實設空地《21286.89》平方公尺。 |
1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4 | 放樣勘驗時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新工處。 |
15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16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臺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7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工程造價達五千萬元以上、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且非屬於拆除執照併建築執照辦理者)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8 | 於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剩餘土石方處理計畫書送「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審查完成,及放樣勘驗前將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查,並依規定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及廢棄物流向。 |
1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依本府95年9月22日都市發展局府授都設字第09534232900號函︰ |
21 | 1.本案地下停車場因故無法與尚未施工之國小工程整併設置,副請本市停車管理處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於未來相關工程充分協調,俾符市政建設有效利用及環境生態維護之原則。 |
22 | 2.有關公共藝術部份,經申請單位敘明非屬本案工程,考量本案重要性故先予同意本案設計,惟仍副請本市南港國小、停車管理處及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儘速配合辦理公共藝術之設置,並依委員會決議將公共藝術與空間整合設計,並考量適度調整東南街角空間。 |
23 | 依「臺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結構專業技師:《超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陳福松》土木技師。 |
25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中聯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章致一》土木技師。 |
26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7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8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29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