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5》年《4》月《4》日。 |
2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3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4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5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7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8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9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0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1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2 | 實設空地《204151》平方公尺。 |
13 | 新建建築物施工安裝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請於安裝前10日檢具相關文件送本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辦理安裝前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備「勘驗備查」程序,並於施工勘驗後申辦「用戶排水設備位置」竣工查驗前,檢附施工前、中、後之預鑄式污水處理設施照片(含廠牌、規格、尺寸等)及動態施工安裝過程光碟片予該處。 |
14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45.50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16.062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15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 南港區 中南段 三小段 106、136、137地號等 3筆),仍請儘速取得。 |
16 | 本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公告範圍(■基地面積達二千平方公尺以上■拆除執照<含拆併建造執照>)列管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並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之事業。 |
17 | 本案工程所產出之廢棄物(含營建混合物,土質代碼B8)應依行政院環保署規定辦理,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取得本府環保局解除列管之相關證明或文件。 |
18 | (屬拆除執照或拆併建造執照者)本案經由建築師簽證核算,拆除所產生之營建廢棄物(屬■B8類數量約20.84立方公尺/噸)。 |
19 | 於申報開工前應將營建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往本府環保局(屬B8類或其他事業廢棄物者)或「臺北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屬B5類者)審查完成,並依規定至環保署網站或營建署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1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5 | 結構專業技師:《大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馬宏琳》土木工程技師。 |
26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吳志明建築師事務所,技師:《吳志明》建築師。(以基地內既有建築物之鑽探報告影本附見卷)。 |
2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7.97》平方公尺(含有產權27.97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0平方公尺),共《1》戶。拆除門牌:《研究院路二段12號》由吳志明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8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
29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94年2月1日94建字第0044號(本局94年11月15日北市工建字第09454895100號函同意起造人申請撤銷建照備查)。 |
30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