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6》月《16》日。 |
2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3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6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8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9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0 | 增設公共停車位《17》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153平方公尺,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1 | 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移轉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2 | 實設空地《191.51》平方公尺。 |
13 | 施工中加強樣品屋及預售中心之管理,樣品屋、實品屋及圖說應符合發照圖說及用途,並於現場張貼公告說明。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14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5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6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1)本案位於蘭雅溪低漥地區,應依[台北市建築工程辦理施工計畫說明會備查作業原則]規定辦理施工說明會,並請加強水文.鑽探資料搜集研判,避免造成重大損鄰案件. |
18 | (2)本局95年1月13日北市工建字第09471540900號函已准予報備項目如下:(一)共同壁位置已補註於現況實測圖.平面圖.剖面圖(詳拆除執照圖1.2).(二)建物原拆除面積更正為275.92平方公尺.(三)該共同壁拆除至高度1.6公尺.] |
19 | (3)本府文化局94年12月27日北市文化二字第09435705600號函說明本案興建集合住宅大樓之建築高度在30公尺以內,無特殊列管事宜。 |
20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1 | 結構專業技師:《李武駿》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李武駿》土木技師。 |
2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復統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侯海樹土木》技師。 |
23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4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
2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26 | 昇降機《1》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