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9》月《16》日。 |
2 | 原有執照併案作廢:原建照執照:1.51營(縣港)字第0824號,2.67建港字第0078號,3.58建港字第014號,原使用執照:1.無,2.無,3.59使字第1196號。 |
3 | 基地內原有建物已先行拆除,所檢附之書圖由申請人(或土地所有權人)或(建物所有權人)負一切法律責任。(原建照執照:58建港字第014號,使照號碼:59使字第1196號及原建照:51營(縣港)字第0824號。 |
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5 | 本次新設空氣調節設備,並已涉及到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隨案檢附空調簽證技師簽證書圖。 |
6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緊急發電機者,原設計專業技師應於設計階段確定後以書面知會消防設備師納入考量,於申領使照前,原設計專業技師應執行竣工查驗,並檢附原設計專業技師及消防設備師簽證之竣工圖說。 |
7 | 昇降機《2》部。 |
8 | 昇降設備應於申領使照前領得升降設備許可證。 |
9 | (於「建築物電信設備審查及審驗機構委託管理辦法」暨委託作業尚未訂定完成前)本案電信設備及相關空間設計之圖說,應依規定由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完成簽證後,向本局申報開工,並於完工後由其承攬人依相關規定會同專業技師或建築師辦理檢查及測試。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1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94.9.14》府都設字第《094194426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2 | 實設空地《2605.93》平方公尺。 |
13 | 本案係為候選綠建築證書案件,其取得指標為:日常節能、水資源、綠化量、污水垃圾改善等4項指標,並取得內政部頒發候選綠建築證書字號:CGB710,其有效期限為94年7月至97年7月,本案日後如辦理涉及上述各項之變更設計,應重新辦理審查。 |
14 | 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50立方公尺。 |
15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16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1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8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20 | 基地坐落台北航空站(進場面、轉接面、水平面、水平面以外3000公尺)限建範圍內,經設計建築師檢討限建絕對高度149.2627公尺,本案申請建築物絕對高度51.68公尺,尚無影響飛航安全。 |
21 | 本案併案辦理室內裝修視同建築物內部裝修,裝修設計圖說併案由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竣工查驗時由建築執照之監造人、承造人自行查驗簽證負責,並檢附材料證明文件,免再送本市審查機構辦理查驗,內部裝修未施工完竣前,不得核發使用執照。 |
22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台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二小段380-6地號及台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三小段106,136,137,142-2地號等5筆),仍請儘速取得。 |
2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4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2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26 | 第《二》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4.6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27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8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9 | 依本府文化局94年10月18日北市文化四字第09431689500號函,本案符合「台北市受保護樹木保護計暨移植與復育計畫審議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一款規定之案件,免提受保護樹木保護計畫暨移植與復育計畫。 |
30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31 | 結構專業技師:《康閱印》技師事務所,技師:《康閱印》土木結構技師。 |
32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華禾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技師:《王祖義》大地工程技師。 |
33 | 冷凍空調專業技師:元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技師:《蔡逸泰》冷凍空調技師。 |
3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1028.37》平方公尺(無產權部分1028.37平方公尺),共《4》戶。其中2戶,拆除面積407.58平方公尺,〈無產權部份407.58平方公尺〉,拆除門牌:《》由綠野國際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35 | 如有產權糾紛由申請人自行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