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4》年《5》月《11》日。 |
2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3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4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5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6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7 | 實設空地《559.10》平方公尺。 |
8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9 | 結構專業技師:《沈榮村》技師事務所,技師:《沈榮村》技師。 |
10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耀泰應用地質技師事務所》,許聯峰技師。 |
11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12 | 昇降機《1》部。 |
13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4.05.06.》府都設字第《094132745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1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