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3》年《02》月《16》日。 |
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應於申報開工前或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施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程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惟開工後如涉及建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變更事項,仍應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 |
3 | 昇降機《1》部。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依養工處核准圖說打通《6》公尺計畫道路臨基地側3.5.公尺部分,竣工前完成鋪設柏油路面及公共排水溝。放樣勘驗前未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9 | 捷運設施旁地下室放樣勘驗前應副知捷運局,日後結構資料若有變更,應再行知會捷運局。 |
10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11 | 經本府畸零地調處委員會第《209》次全體委員大會決議准申請地單獨建築,但應切結於(開工前),(領使照前)如擬合併地地號願以當年期公告現值《》倍之價額讓售時,應負責承買合併使用。 |
12 | 實設空地《56.92》平方公尺。 |
13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4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15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16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7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18 | 結構專業技師:《徐茂卿》技師事務所,技師:《徐茂卿》技師。 |
19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鄭兆鴻》結構土木技師事務所,技師:鄭兆鴻技師。 |
20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為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21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22 | 未設置空氣調節設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