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2》年《9》月《30》日。 |
2 | 本次新設窗型或箱型冷氣機,但未涉內政部訂頒「建築物空氣調節設備專業工程部分專業技師辦理簽證項目」內容。 |
3 | 昇降機《2》部。 |
4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5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6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8 | 本案工程如屬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1月1日台86勞檢一字第000001號公告之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依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施工前應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合格始可使勞工在場作業。 |
9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10 | 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三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商三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二使用,不涉及回饋。 |
11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12 | 實設空地《273》平方公尺。 |
13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14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結構規劃含結構系統(結構平面、主要構架簡圖)及施工方法報告,經中華民國建築技術學會92.11.7〈92〉審字第765號函認屬可行;詳細結構設計應於申報放樣勘驗前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5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6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如擬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時,樓層高度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檢討辦理,並於產權移轉或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7 | 請申請人於基地開工前通知捷運局土建處、南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並將基地開挖期間之監測資料、監測記錄按時提供捷運局土建處、南區工程處及台北捷運公司參考。 |
18 | 本建案鄰房之建物調查﹝含已完成之捷運設施﹞、捷運設施內之委辦監測及工程保險之需求,其細節請於開工前詳訂納入施工計劃,並將施工計劃送予捷運局南區工程處。 |
19 | 有關開挖安全監測系統之警界值、行動值,請依評估報告中之分析結果納入施工計畫中,以為開工時監測之依據。 |
20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21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 |
22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23 | 結構專業技師:《承錨》結構工業技師事務所,技師:《莊國榮》結構技師。 |
24 | 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鍾肇滿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鍾肇滿》土木技師。 |
25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2744.54》平方公尺,共《29》戶。拆除門牌:《羅斯福路一段80號1,2,3,4,5樓,82號1,2,3,4樓,84號1,2,3,4樓,86號1,2,3,4樓88號88之1,2,3號,72巷1弄3號1,2,3,4樓,72巷1弄1號1,2,3,4樓》由張昭然建築師事務所負責監拆,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 |
26 | 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7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