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1》年《7》月《26》日。 |
2 | 申報放樣勘驗前應將餘土處理計劃書送往「台北市廢棄土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協助審核;並應依照營建署規定於營建賸餘土石方服務中心網站,實施二階段申報土方流向。 |
3 | 基地坐落公共設施用地,為求用地之完整,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信義區祥和段二小段37地號等1筆),仍請儘速取得。 |
4 | 基地坐落祥和段二小段38地號土地涉道路截角未分割,請儘速依建築線規定截角長度完成分割。 |
5 | 1.本案經本府核定為類似紀念性建築物,依建築法地99條規定不適用建築法之部分規定,惟消防設施仍應加強。 |
6 | 2.本案依本府發展局91.6.19北市都三字第09131370100號函規定,涉及建築物外部之改善時仍請依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辦理。 |
7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8 | 公有建築物興辦機關應依法設置公共藝術,請領使照前如未完成設置公共藝術,由建管處函告文化局列管。 |
9 | 法定空地《10588.85》平方公尺。 |
10 | 結構專業技師:《康閱印》(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康閱印》(結構)技師。 |
11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2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13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4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5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