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1》年《4》月《16》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3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4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5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6 | 軍事限建高度地區,申請使照前應先通知憲兵司令部會勘。 |
7 | 基地部份位於都市計劃道路範圍,應於申領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用地分割,如其基地面積不符,應辦理變更設計。 |
8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規定計算。 |
9 | 法定空地《5065.6》平方公尺。 |
10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1 | 結構專業技師:《林經堯》(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林經堯》(結構)技師。 |
12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地質調查專業技師:《》,元圻冷凍空調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黃克修》,電機專業技師:《》。 |
13 | 拆除執照另案辦理,並應於申報開工前辦妥,為領得拆除執照前不得辦理變更起造人及銷售房屋。 |
14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5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興建時,如規劃設置有中央系統空氣調節工程者,於申報開工前,檢具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工業技師簽證之相關設備圖說備查。 |
16 | 昇降機《3》部。 |
17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1》4.12北市都三字第《091》002409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