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首次掛號日期:《90》年《12》月《3》日。 |
2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3 | 1.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4 | 2.昇降設備7部。 |
5 | 3.本案經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0年11月28日府都三字第9017792500號都市設計審議核可。 |
6 | 4.開發使用面積17,334平方公尺。 |
7 | 5.為求用地之完整性有關未取得納入基地之土地仍請儘速取得。 |
8 | 6.本案應於請領使照前檢附申請基地座落院區之建蔽率及容積率。 |
9 | 第《2.3.6.7.9.10》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1668.48》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10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1 | 依公有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實施方案辦理,工程造價依文化藝術獎助條例施行細則辦理。 |
12 | 法定空地《10669.42》平方公尺。 |
13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14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電視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5 | 結構專業技師:《思閩》(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洪思閩》(土木)(結構)技師。 |
16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17 | 如變更污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18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9 | 竣工勘驗時地下層停車場之消防設備應送消防審查。 |
20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洪再崑》,冷凍空調專業技師:《》,電機專業技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