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增設公共停車位《50》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2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3 | 申領使用執照前應檢附本國經濟部核發之工廠登記證、及該設備之合格出廠證明或出口國國家合格證明、原廠出廠證明及海關完稅證明,俟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申領使用執照。 |
4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拆除面積《727.487》平方公尺,《7》戶,拆除門牌:《大安區臥龍街49.51.51-1.53.53-1.55.57號,詳備註》 |
5 | 法定空地《785.80》平方公尺。 |
6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7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8 | 如變更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9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地下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11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申報開工前應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12 | 依「台北市高層建築物設置集中式共同天線設備暫行指導原則」規定辦理。 |
13 | 結構專業技師:《大安結構》(土木)(結構)技師事務所,技師:《蘇晴茂》(土木)(結構)技師。 |
14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地質調查專業技師:《李天河》,冷凍空調專業技師:《》,電機專業技師:《》。 |
15 | 竣工勘驗時地下層停車場之消防設備應送消防審查。 |
16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17 | 首次掛號日期:《90》年《1》月《3》日。 |
18 | 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19 | 設置昇降機一部. |
20 | 本案申請基地內12筆土地由本府以90.1.20府都四字第9000452800號函核定自辦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內容略以:(.....獎勵容積積度合計430.73平方公尺(基準容積之16.47%).) |
21 | 本案申請或變更建造執照時,應確實按更新事業計劃內容,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辦理,除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外,應列入本案大樓住戶管理規約中確實辦理. |
22 | 有關土地使用及建築計畫構想在量體.樓層及配置等與事業計畫書無重大變更原則下,由建築單位逕予審核,否則應再提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查,餘仍須依都市計畫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23 | 本案結構設計審查部分,經結構外審單位台灣大學地震工程研究中心90.2.19日(90)工震字第014號審查通過. |
24 | 如逾開工期限未拆除完成應逕向當地戶政事務所申請備查,以免註銷門牌影響權益. |
25 | 放樣勘驗前供車輛出入處應打通六公尺計畫道路供行人出入處應打通3.5公尺計畫道路,並連接至已開闢計畫道路及公共排水溝等設計圖說應經養工處審查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