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增設公共停車位《88》部,切結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 2 | 機械停車設備須安裝完竣並試車合格後方得申領使用執照。 |
| 3 | 法定空地《983.04》平方公尺。 |
| 4 | 依「台北市建築物及法定空地綠化實施要點」於申領使照前完成綠化。 |
| 5 | 放樣勘驗前應提示污水排水設計圖說送衛工處審查核可文件。 |
| 6 | 如變更水排放口位置於申領使照前,應將污水排水設計圖送衛工處申請辦理變更設計。 |
| 7 | 如位於應設置專用地下道地區或場所,申領使照前應向環保單位申請廢(污)水排放許可證。 |
| 8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昇降設備審核。 |
| 9 | 依申請特殊結構審查原則辦理,申報開工前應完成結構委託審查。 |
| 10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車道出入口紅磚斜坡道設計圖說送養工處、開口設計圖說送交通局審查核可。 |
| 11 | 結構專業技師:《超偉》〈土木〉(結構)工程技師事務所,技師:《陳福松》〈土木〉(結構)工程技師。 |
| 12 | 水土保持專業技師:《》,地質調查專業技師:《郭晉榮》,冷凍空調專業技師:《》,電機專業技師:《》。 |
| 13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 14 | 第《二》層挑空部分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2.00》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巡查列管。 |
| 15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 16 | 竣工勘驗時地下層停車場之消防設備應送消防審查。 |
| 17 | 放樣勘驗前應完成消防設備審核。 |
| 18 | 首次掛號日期:《89》年《11》月《10》日。 |
| 19 | 申請玻璃帷幕牆建築物《一》棟。 |
| 20 | 1.六樓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築設備(包括電力、避雷)於申報第一次樓版勘驗(基礎版)時,應檢附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專業技師簽證報告及圖說,暨建築師交由專業技師之委託書。 |
| 21 | 2.昇降機共3部。 |
| 22 | 建設局已核准設廠,核准文號:北市建一字第90400229,90400405,90400406,90400407,90400408,90400409,90400410,90400411, |
| 23 | 90400412號:日後非依規定不得增編門牌。申請基地屬工業區,其土地與建築物不得移轉或租售他人與工業無關之使用。 |
| 24 | 本案結構設計業經台大地震中心90.2.27九十工震字第050號函初審通過。 |
| 25 | 申請核准同地段小段12-2地號建築物地下室共同壁使用,經切結將來不做任何連通,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