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申請基地原士林區百齡段二小段354-0,355-0,356-0,357-0,357-3,357-4,357-5,357-6,357-7,357-8,374-0,375-0,421-0,421-0,422-0等14筆地號,經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13年04月19日北市士地測字第1137007336號函辦理地籍測量,整理後為同區段同小段597-0地號一筆。 |
| 2 | 本案併辦室內裝修,包含 B4F層 至 R1F層(裝修位置:梯廳(排煙室)、梯廳、門廳..等)(內容:天花板)(詳如附表),日後各戶或其它共用部分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 3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 4 | 起造人應於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時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內入正式規約內容,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俟向本局完成報備程序後始得申請撥付公共基金。 |
| 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 6 |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3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向證明者,本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1日通報本局依法查察。 |
| 7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 8 | 申請設立特泳池,依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107年01月23日北市水技字第10731156500號函;1.依照經濟部頒布「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15號規定,游泳池供水應採用跌水式設計,並依規定設置1噸以上之平衡池。本案興建住宅暨游泳池等1日設計用水量合計約125.2噸,為配合本處枯旱期之停水措施,請裝設循環過濾設備以節約用水。2.請依內政部86年03月25日臺(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規定,游泳池設置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一併審查(需設有平衡池及循環過濾設備機房)。 |
| 9 | 本案係都市更新案件,經本府106年12月26日府都新字第10632206602號函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於核發使用執照時,應副知都市更新處。 |
| 10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 11 | 依本府105年07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535470200號函應納入建築執照列管,並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銷售契約產權移轉列入交待: 1.容積移轉環境回饋措施基地東側及南側之退縮開放空間(含頂蓋式開放空間),共計640.01平方公尺,不得擅自圍蔽或設置阻礙物,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2.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設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3.有關本案涉及公有人行道認養事宜,請申請人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意見承諾認養。 |
| 1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新臺幣 2,803,124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 13 | 依本府106年12月26日府都新字第10632206602號函規定: 1.實施者應依簽訂之協議書內容,於申請使用執照時繳交保證金,合計新台幣66,823,641元;實施者於本更新案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保證金無息退還。2.本案屬於「都市更新168專案」,請併同協助辦理後續作業。3.實施者應確實按105年7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535470200號都市設計核定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內容、核定事項及承諾、約定及106年07月10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287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其餘涉及建管法令部分,仍請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後續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辦理。 |
| 14 | 依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113年04月22日北市工水水字第1136001578號函核備雨水流出抑制設施竣工,本設施由基地使用人負維護責任,並俟產權移轉時列入移交。 |
| 15 | 依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113年04月30日北市工新管字第11330329322號函認養後港街公有人行道計15年。 |
| 16 | 依本府都市更新處113年05月13日北市都新字第1136003985號函,本案實施者已繳納"建築基地及建築物採綠建築設計之獎勵容積保證金"之收款(保管品)收據,金額計新台幣66,823,641元,於使用執照核發2年內,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銀級"之綠建築標章後,再行辦理退款事宜。如未於期限內取得標章,則該保證金全額納入都市更新基金。 |
| 17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 18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5年07月28日 府都設字第10535470200號函完成都市設計審議程序。 |
| 19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或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消防法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 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規約中。 |
| 20 | 起造人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4 之 1 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規定, 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裝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 探測裝置,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事項。 |
| 21 |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之項目及額度,起造人應告知該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公 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管理服務人等,確實進行後續管理維護事宜。 |
| 22 | 本案應於領得使用執照 1 年後,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辦理申報。依前段辦理申報且適逢法定申報年度者,該年度如屆申報期間時得免再重複申報; 嗣後請依同辦法規定定期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
| 23 | 本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3年03月13日由蔡光裕建築師、黃承皇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