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286765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5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6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7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8 | 起造人切結本案排水流出抑制設施由起造人自行維護並納入後續產權移轉。 |
9 | 本案樓地板經建築物設計人簽證屬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2條或第73條規定所列舉之項目。 |
10 | 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11 | 基地內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應負責維護管理,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及列入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12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3 | 本案自建築線退縮之無遮簷人行道,應24小時開放供不特定公眾無償使用,不得設置任形式障礙物影響通行,並負維護管理之責。 |
14 | 屋頂及露台透空遮牆部分,不得擅自加頂蓋或作為他用;另建築物立面不得掛設空調主機或附掛相關設備影響原建築風貌。 |
15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並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6 | 本案已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之1章「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之規定,於公寓大廈共用部份設置安全維護照明装置,監視攝影裝置,緊急求救裝置,警戒探測装置,起造人並應於公寓大廈公設移交時列入移交。 |
17 | 本案申請人行道認養業經111年04月28日北市工新管字第1113022838號函同意備查及1101年04月22日北市工新管字第1113022770號函辦理(認養期間自民國111年05月15日至121年05月14日,計10年) |
18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19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8 年05月 17日府都設字第1083039505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20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21 | 本市新建建築物於領取使用執照後,建請裝置微電腦瓦斯表。 |
22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11年05 月24日由劉金鐘、范民揚 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23 | 本案包含地上1層至地上5層 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24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25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