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29396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建築物於未來增、修、改建、室內裝修施工前,應依規定向轄區消防分隊申請消防設備及施工中消防防護計畫審查。 |
3 | 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4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106年12月29日》《府都設字第10641071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8年12月25日由郭秦榕、汪育儒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7 | 本案包含 七層(增建) 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8 | (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9 | 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法查察。 |
10 | 地政事務所應配合於登記簿建物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加註:「嗣後建築物所有權人於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 |
11 | 本案裝設油脂截流器,經臺北市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北市工衛營字第1103004234號函同意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