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基地原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496、497-1、412-1、508-5等4筆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臺北市中山區中山段三小段496等1筆地號。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531839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 | 使用執照核發後二年內,持續加強巡查及不定期檢查,如發現地面層以上(含地面層)之室內停車空間涉有違規室內裝修行為,將依法查處。 |
6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7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8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4年10月5日由劉逸雲、范民揚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9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10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11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2 | 本案壹樓原核定室內機車停車空間面積36.59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
1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4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5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6 | 其他: |
17 | 1.本案依據84年9月27日府都二字第84064377號公告商業區調整案說明書辦理,調整商業區細分為商四使用及指定商業區為商四使用,惟本案依原使用分區商三使用,不涉及回饋。 |
18 | 2.本建築物設置機械停車設備,該機械停車設備之車位形式、規格(長、寬、高淨尺寸)、操作方式、容車最大尺寸、管理維護規範(含管理維護方式、項目、頻率及經費概估)、使用年限、所有車位操作效率說明(各車進出時間/總吞吐所需時間)等內容詳設計建築師及停車設備廠商簽認之設備說明書,管理委員會、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 |
19 | 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應依設備說明書內容操作管理維護使用。 |
20 | 3.區分所有權人及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辦理產權移轉時,應將上開機械停車設備內容於建築改良物所有權買賣移轉契約書中清楚載明。 |
21 | 4.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22 | 5.(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23 | 6.民國104年9月1日起領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起造人或所有權人於申辦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或因買賣、交換、贈與、信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得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三個月內有效之建築物無違章建築證明。前項申請案件未檢附開業建築師出具之前項證明,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應於登記完畢後一日內通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依 |
24 | 法查察。 |
25 | 7.基地內現有原屬公有土地讓售之現有巷道,本府有關機關如有改善養護、維護管理、埋設挖掘之必要時,應無條件同意其無償使用。 |
26 | 8.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合併使用之畸零地,屬於現有排水溝部分,在該排水溝未依規定改道或仍具排水功能前,仍不得妨礙他人對於排水溝公共地役權之行使。另基地內原屬公有土地讓售私人所有之排水溝,本府有關機關如有改善養護、維護管理、埋設挖掘之必要時,應無條件同意其無償使用。 |
27 | 9.本案位於本府89年6月26日公告劃定「林森北路、長春路西北側更新地區」範圍內,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規定,範圍內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目前尚未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辦理都市更新,後續若該土地欲申辦都市更新重建,須辦理撤銷建築執照,以符合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意旨。 |
28 | 10.依臺北市下水道管理規則規定,在公私有土地既有下水道設施不得任意改道,阻塞或廢除,如該案址內涉及變更計有排水設施,請將排水改道計畫併建照送審。 |
29 | 11.本案自費開闢道路及公共排水系統施作完成,由起造人切結供公眾使用,將來政府興建公共設施需挖除重做時,不得要求補償施築經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