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匯款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6,130,744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11章綜合設計放寬規定辦理,其公共開放空間應開放給大眾使用,起造人並已出具提列公共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基金$22,907,812元之開戶資料影本,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運用。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 | 適用都市設計審議範圍,經本府都市發展局98年2月11日府都設字第09830470400號函及98年5月5日府都設字第09832343900號函,變更設計經本府100年5月6日府都設字第10032806800號函及本府102年6月20日府都設字第10233549200號函及本府102年7月2日府都設字第10235158100號函,完成都市審議程序。 |
6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7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3年03月12日由李進旗、黃淑芬、劉逸雲 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8 | 本案包含地下五層至地上二十五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9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10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1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2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3 | 第1、2、3、9夾及地下1、3、4層挑空部份切結不得違建,挑空面積6990.1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
14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5 | 其他: |
16 |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臺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7 | 2.依臺北市政府98年2月11日府都設字第09830470400號函有關建築物第25層之觀景樓層,依都市計畫規定需供公眾使用始得免計容積樓地板,請確實依營運管理計畫及切結書所載內容開放供公眾使用並於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且不得變更作為商業及營利使用,未來若有違反切結書所載事項,並經查證屬實者,廢止該樓層之都審核備及建築執照。 |
18 | 3.機電設備空間不得違規使用,且不得以室內裝修程序予以拆除。 |
19 | 4.本場所請依『臺北市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規定辦理投保,並列入產權移轉交代。 |
20 | 5.若符合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2條第7款規定,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墜落所為之設施)。 |
21 | 6.依臺北市政府102年6月20日府都設字第10233549200號函列管:有關基地北側通道請依切結書所載僅供消防救災車輛使用,不得作為車輛進出使用。 |
22 | 7.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0月18日環署綜字第0960079497號公告審查認定有條件通過,依審查意見附註如下:1.未來須於銷售或出租時加註於銷售契約或租約中,並於辦公室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中加註本項。2.未來辦公室管委會若決定將環境管理工作委外,須事先與觀光旅館協調,並依循旅館的管理標準執行。3.本案國際觀光旅館設置中 |
23 | 央廚房集中管理,油煙之排放與防治依照空污法規定辦理。餐飲與廚房產生的空氣汙染將設置排煙設備及油煙水洗機,處理後達排放標準才排放出去,並定期對設備進行維護,完全遵照空污相關法規辦理。4.宴會廳服務項目主要為鋼琴或樂團演奏;理容中心實為單純理髮廳性質;三溫暖為提供商務人士休閒放鬆之場所,並依相關法規進行管 |
24 | 理;酒吧營業內容為咖啡廳並附設販賣酒品。5.未來將提供與捷運、機場之接駁車服務,並以網頁、DM‧‧‧等提供到達本基地之公車、捷運及接駁車等大眾運輸資訊。6.游泳池水主要以循環過濾再利用為原則。7.本案營運期間將責成管理單位針對廢棄物強制分類,力求減量回收利用。8.未來將會利用人員指揮、標線及指示燈箱等引導顧客 |
25 | 於停車場內之動線,未來車位將會依實際使用狀況,區分使用類別及進出區域之不同而加以編號。9.觀光旅館及辦公室之空調系統規劃皆屬中央空調系統,對立面外觀無影響。10.本基地將於西側停車場出入口由管理人員疏導指揮車輛進出,其由於遊覽車進出時間與為辦公室為不同時段,不致影響車輛進出。11.本開發案在綠建築九大指標可 |
26 | 達成綠化量指標、基地保水指標、日常節能指標、水資源指標、綠建材指標,並同意承諾取得綠建築標章。 |
27 | 8.依102年8月1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20808298號函防火避難注意事項列管:1.本案地上1層餐廳、咖啡廳及商店、地上2層會議室及宴會廳、地上3層餐廳、地上4層酒吧、三溫暖、餐廳、SPA中心及游泳池、地上9層會議中心、夜總會及管委會,地上10層辦公室,地下4層監控室等居室內部裝修須採耐燃二級以上材料裝修。2.本案地上1層廚房、行 |
28 | 李房、辦公室及商務中心,地上2層廚房、儲藏室、貴賓室及訂席中心,地上3層廚房,地上4層護理中心、廚房及員工休息室,地上5至8層客房及備品室,地上9層廚房,地上11至24層辦公室,地上25層觀景空間,地下1層辦公室、出納室、會議室、防災中心及管理員室,地下2層管委會,地下3層辦公室、休息室及更衣室等居室及各樓層樓電 |
29 | 梯間、梯廳及排煙室內部裝修均須採耐燃一級材料裝修為限。3.地上1層國際觀光旅館(入口大廳)及地上2至3層挑空區周邊梯廳內部裝修須採耐燃一級材料裝修,且需常時保持淨空。4.本案地上1至9層觀光旅館之排煙室、梯廳等空間應保持淨空,不得挪用作為觀光旅館後場空間使用,此設計前提應落實於日後之使用管理,如有變更使用情形 |
30 | ,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重新申請評定。5.本案地下各層機電設備空間,不得挪用作為觀光旅館後場空間使用,此設計前提應落實於日後之使用管理,如有變更使用情形,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及重新申請評定。6.A、B棟地上10至24層一般事務所辦公室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等用途使用且不得使用瓦斯燃氣設備,日後如有變更使用,應重新申請評定 |
31 | 。7.A、B棟地上2至25層排煙風管進入特別安全梯部分均需設置1小時防火時效之防火隔板與特別安全梯區隔。8.本案各居室空間日後室內裝修之平均天花板高度不得低於下表所列高度:空間名稱:地上1層廚房、餐廳、咖啡廳、行李房、辦公室、商務中心、商店4.0M;地上2層宴會廳6.7M;地上2層廚房、儲藏室、會議室、貴賓室、訂席中心4.0 |
32 | M;地上3層廚房、餐廳4.0M;地上4層酒吧、醫護中心、三溫暖、廚房、餐廳、SPA中心、游泳池、員工休息室4.0M;地上5至8層客房3.2M;地上5至8層備品室2.7M;地上9層廚房3.4M;地上9層會議中心、夜總會、管委會7M;地上10至24層辦公室3.3M;地上25層觀景空間5.4M;地下1層辦公室、出納室、會議室、防災中心、管理員室2.35M;地 |
33 | 下2層管委會2.8M;地下3層辦公室、休息室、更衣室2.8M;地下4層監控室2.8M。9.本案審查依據申請單位所提供之書圖資料內容評定,申請單位於後續作業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並確實遵守本評定書之規定,包括第陸章管理經營之落實。10.本案評定書之「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更新詳附錄一,原99年9月15日TABC防火避難∕99EC006評 |
34 | 定書所載「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廢止。11.如建築物變更或室內裝修等涉及避難驗證所列基本條件(詳評定書附錄一)內容之變動,涉及部分應重新申請評定及認可。 |
35 | 9.本案經交通部觀光局102年7月4日觀業字第1020021103號函變更設計審查符合規定,有關涉及建管、消防、衛生、安全管理及環保等事項,均請依各該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其他應行注意事項仍請依本局96年10月22日觀業字第0960027440號函說明項辦理。 |
36 | 10.申請設立游泳池,臺北自來水事業處核准文號:98年6月9日北市水技字第09830944900號函。 |
37 | 11.本案已設置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可有效儲水量為130立方公尺。 |
38 | 12.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6年10月18日環署綜字第0960079497號公告審查認定有條件通過,開發單位應依下列事項辦理:應於營運前取得銅級綠建築標章。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98年9月15日環署綜字第00980076232號核定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並請本府依其定稿核定內容核發相關許可,其許可內容不得於環境影響評 |
39 | 估書件及審查內容牴觸。如有不同,應請開發單位依相關規定申請變更。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5月30日環署綜字第1000042759B號完成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及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2年7月23日環署綜字第1020059852號函准予備查。 |
40 | 13.本案申請國際觀光旅館,經交通部觀光局96年10月22日觀業字第0960027440號函及98年11月24日觀業字第0983003293號函准予籌設變更完成備查。應辦事項如下:(一)有關涉及建管、消防、衛生、安全管理及環保等部分,應依各主管機關之法定規定辦理。(二)請於取得用途為觀光旅館之使用執照後,即依『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第8條規 |
41 | 定,具備相關文件報本局會同建管、消防、衛生、警察等有關機關查驗合格後,由本局發給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專用標籤,始得營業。(三)如擬適用租稅減免,應請注意期限,依租稅減免相關法令規定申辦。及變更設計經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18日觀業字第1003000134號函及100年5月9日觀業字第1003000947號函准予籌設變更完成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