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申請基地原芝山段二小段33,39,42,43,44,45,46,47,47-1,48,49,52,52-1,52-3,53,53-1,53-2,54,55等20筆地號,併案辦理合併為芝山段二小段33等一筆地號。 |
2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2,191,838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3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4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101年09月12日由翁玉玲、龔文信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7 | 本案包含地上1層至屋突一層(梯廳)天花板內部裝修(詳如附表)。 |
8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9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10 | 增設公用停車位《63》部,位於地下一、二層設置,應提供公眾使用。獎勵增加樓地板面積945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40.37%),都市更新增加樓地板面積2364.02平方公尺(核計容積率為100.99%),法定容積樓地板面積5267.03平方公尺(法定容積率225%)合計後。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為8576.05平方公尺,允建容積率為366.36%。區分所有權人及 |
11 | 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2 | 建築物樓層內任意加設夾層係屬違建,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3 | 非屬住宅、集合住宅等類似用途建築物樓層高度超過3.6公尺時,不得變更為『集合住宅』用途使用,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14 |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
15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6 | 基地內現有巷應維持原狀不得擅自廢止改道及妨礙他人對該巷道公共地役權之行使。 |
17 | 其他: |
18 |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台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9 | 2.本案申請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獎勵部分,依本府交通局及都市發展局審查結果辦理,並以945平方公尺(佔法定容積率17.94%)為上限,並納入銷售及住戶管理規約約定供公眾使用。 |
20 | 3.本都市更新事業計劃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7條規定,已於都市更新計劃完成後六個月內,檢附竣工書圖及更新成果報告,送本府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