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136,134.00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
2 |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
3 | 起造人應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向本局申請撥付公共基金時,一律將陽台禁止加窗或加設鐵窗等規定納入成為正式規約內容,並向本府完成報備程序,並應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 |
4 | 地面層設置停車空間,起造人應依原核定用途使用,並將建築物用途詳細告知各承買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產權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5 | 請於卅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如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請一併申請減半課徵房屋稅;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請於核發日起六十日內向稅捐稽徵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6 |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99年1月19日由劉逸雲、蘇義明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
7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8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9 | 本建築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10 | 基地內排水溝應維持暢通,不得堵塞。 |
11 | 其他: |
12 | 1.(95年1月1日以後領得建造執照)建築物陽台加設窗戶應申請建築執照,未經申請擅自增建即屬違建,應予查報拆除。 |
13 | 2.本案申請基地(興建地上柒層,地下壹層建築物)之法定汽車位陸部及法定機車位捌部,業經鄰地同段同小段129-6、141-1等地號申請基地(原領96建字第180號及99使字第103號使用執照)之同意設置於該基地地下伍層停車位編號22、23、24地下肆層停車位編號57、58、67等陸部法定汽車停車位,另法定機車停車位同意設置於地下壹層機車 |
14 | 停車位編號29、30、31、32、33、34、35、36等捌部機車位。起造人應將上述內容事項告知承買各戶,除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草約中明確記載外,所有權人於產權轉時移應列入交代,且須轉載於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 |
15 | 3.本案申請基地,建物依法留設於鄰地同段同小段129-6、141-1等地號之法定停車空間,其產權自應登記為本案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