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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
台北市使用執照 : 095使字第0166號
簡介 :
台北市使用執照 : 095使字第0166號,基地面積 : 354㎡,建築面積 : 155.41㎡,發照日期 : 0950607,建照所在門牌地址 :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4樓等8筆門牌地址,建照所在地號 :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095-0000地號等5筆土地
🖇目錄
●
使用執照詳細資料
●
建築地址門牌
●
地段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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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層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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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執照備註
●
建案地圖
使用執照
使用執照號碼
095使字第0166號
設計人事務所
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
監造人事務所
王德生建築師事務所
承造人營造廠
助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基地概要
使用分區
住3-1
基地面積
354㎡
建物概要
建築面積
155.41㎡
建築物高度
30.9M
地下避難面積
250.63㎡
法定空地面積
198.59㎡
建造類別
新建
構造種類
RC造(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停車空間
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汽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下,輛數:8,面積:111.75㎡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機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上,輛數:5,面積:9.9㎡設置類別:平面,車位分類:機車,檢討類別:法定,室內,地下,輛數:15,面積:39.7㎡
發照日期
0950607
實際開工日期
0921222
竣工日期
0950315
建築門牌
1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4樓
2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6樓
3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7樓
4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2樓
5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3樓
6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8樓
7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8
臺北市大安區新生南路三段14-1號 5樓
地段地號資料
序號
地段地號
1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095-0000
2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096-0000
3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096-0001
4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094-0000
5
臺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0097-0000
樓層概要資料
1
樓層別
地下1樓
樓層高度
3.1m
樓層面積
250.63㎡
樓層用途
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
2
樓層別
地下2樓
樓層高度
2.9m
樓層面積
250.63㎡
樓層用途
停車空間
3
樓層別
騎樓
樓層高度
4.2m
樓層面積
1.28㎡
樓層用途
騎樓
4
樓層別
地上1樓
樓層高度
4.2m
樓層面積
155.41㎡
樓層用途
一般零售業甲組(B2)48.67平方公尺
5
樓層別
地上2樓
樓層高度
3.6m
樓層面積
153.02㎡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6
樓層別
地上3樓
樓層高度
3.6m
樓層面積
153.02㎡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7
樓層別
地上4樓
樓層高度
3.6m
樓層面積
153.02㎡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8
樓層別
地上5樓
樓層高度
3.6m
樓層面積
153.02㎡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9
樓層別
地上6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151㎡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10
樓層別
地上7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105.74㎡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11
樓層別
地上8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151㎡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12
樓層別
地上9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105.74㎡
樓層用途
集合住宅(H2)
13
樓層別
突出物1樓
樓層高度
3m
樓層面積
19.46㎡
樓層用途
樓梯間
14
樓層別
突出物2樓
樓層高度
2.4m
樓層面積
19.46㎡
樓層用途
機械室
15
樓層別
突出物3樓
樓層高度
2.3m
樓層面積
19.46㎡
樓層用途
水箱
備註資料
1
本案起造人已出具依公寓大廈管理辦法規定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之開戶資料影本(於台北富邦銀行公庫部提列公寓大廈管理基金326,798元),俟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時本基金應予以移交管理。
2
本大樓設有共同天線,如因本大樓之興建有礙鄰房之收視效果,應無條件同意供其轉接天線。
3
本案係依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竣工勘檢於95年4月14日由林忠雄、黃淑芬委員勘檢符合規定在案。
4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5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6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7
本案壹樓原核定室內停車空間面積46.06平方公尺,應依核定用途使用,非經辦理用途變更,不得供做其他用途之使用,並應列入產權移交及公寓大廈管理規約。
8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9
第七.九層挑空部份不得違建,挑空面積43.7平方公尺,若有違建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並於房屋銷售及產權移轉時列入交代,使用執照核發後列管巡查。
10
退縮騎樓地已計入空地比,不得增建騎樓。
建案地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