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由建築師簽證,非屬技術規則第十章應設置無障礙設施及設備之公共建築物。 |
2 | 本案未包含室內裝修,日後室內裝修仍應依建築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營業場所需領得營利事業登記及依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辦理後始得營業。 |
3 | 用戶排水設備之管理維護由水道用戶自行負責。 |
4 | 未接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俟本市公共污水管線到達後,須依相關規定配合辦理接入。 |
5 | 停車空間繳納代金《6》部停車位,代金新臺幣《10893732》元。機車停車空間應繳納金額為新台幣1,780,688元 |
6 | 本建築未經本市建造執照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單位鑑定,擅自違建夾層一經檢舉查報即以新違建認定,即報即拆,不因使用材質而視為室內裝修,除應無條件接受拆除,並須負擔拆除費用。 |
7 | 其他:本案經發展局90.01.02北市都三字第8923086300號函通過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通過,並於94.10.14府都設字第09419504100號函變更核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