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
2 | ●本案依據南投縣政府110年7月21日府農務字第1100166108號函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符合辦理。 |
3 | ●本案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0年4月1日農水投字第1106503744號函於該署南投管理處北投新圳幹線大圳支線公館分線3-2小給(北投段1200-1地號)兼作架設橋涵通行使用同意函辦理。 |
4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5 | ●本案基地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依據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01550號函示非地質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條所稱「土地開發行為」,免基地鑽探辦理。 |
6 | ●本案係農發條例修正後取得之土地。 |
7 | ●本案領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111年7月21日農水投字第1116504873號函申請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內之搭排許可至該署南投管理處溪州埤排水崁頂中排6小排灌排系統原則同意許可函。 |
8 | ●污水處理設備(化糞池)設計容量10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