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變更簡易水土保持計畫核准函:中華民國111年11月4日,府農管字1110260871號 |
2 | ●申請使照時須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檢討之完工簽證報告(節能). |
3 | ●本地區為已公告指定之「污水下水道未完成地區」,動工前務必預留切換裝置及聯接管線至公共巷道相關圖說,向下水道管理單位審核合格再予施作,並請領使用執照時檢附該下水道管理單位已竣工查驗合格證明文件。 |
4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5 | ●本案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非屬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01550號令所示地質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條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免檢附安全評估報告書。 |
6 | ●昇降設備於申請使照時須檢附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竣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
7 | ●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其植物種類以原生種為原則,且實設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保有雨水滲透功能. |
8 | ●本案於二樓頂板板鋼筋(骨)工程完成後,混凝土澆置前,由承造人及其專業工程人員會同本府建築管理機關現地勘查,倘未依規定辦理先行澆置者,應檢附該樓層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9 | ●本案係以三塊厝段0145-0004地號土地作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未計入法定空地. |
10 | ●申報開工或變更起造人時應檢附加入本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及報備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