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使照時須檢附建築技術規則第17章檢討之完工簽證報告(節能). |
2 | ●本案基地非屬山坡地範圍. |
3 | ●本案基地位於地質敏感區,非屬經濟部105年4月13日經地字第10504601550號令所示地質法第三條第七款及第八條所稱之土地開發行為,免檢附安全評估報告書。 |
4 | ●申報開工或變更起造人時應檢附加入本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當年度會員證影本及報備證明文件。 |
5 | ●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
6 | ●本案於二樓頂板板鋼筋(骨)工程完成後,混凝土澆置前,由承造人及其專業工程人員會同本府建築管理機關現地勘查,倘未依規定辦理先行澆置者,應檢附該樓層經專業技師或建築師公會出具之結構安全鑑定證明文件,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
7 | ●本地區為已公告公共下水道地區,動工前務必向下水道管理單位審核合格再予施作,並請領使用執照時檢附該下水道管理單位已完成接管合格證明文件. |
8 | ●本案停車空間未計入容積爾後不得變更做其他用途使用. |
9 | ●本府110年5月21日建都字第1100117511號函都市設計審查同意核准在案 |
10 | ●昇降設備於申請使照時須檢附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竣工檢查合格證明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