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本案建造執照(雜項執照)建築師設計簽證圖說採彌封方式辦理。 |
2 | 建築執照書類係轉載申請人輸入資料,請自行負責校對書圖一致,如有錯誤須依規定辦理變更設計。且電子簽章檔案係建築師簽證(或自辦者)負責其內容與出圖一致無誤。- |
3 | 申報開工後應將民生管線整合圖說送本局工程企劃處彙整,以利申挖。 |
4 | 本案依據建築技術規則第十章無障礙建築物,應設置無障礙設施。 |
5 | 本案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公有人行道與本案基地共構,請依規定向本局養護工程處申請辦理。 |
6 | 本案建築工程有產出營建泥漿者,營建餘土處理計畫應含營建泥漿處理計畫。 |
7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具空氣調節設備專業技師簽證設備圖說備查。建築物竣工時,應附上開空氣調節工程有關專業技師檢查該設備合格簽證證明文件一併申請使用執照。 |
8 | 本工程未規劃空氣調節設備,日後如要增設,應申請雜項執照。 |
9 | 「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或「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於申報開工時應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簽證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託審查收執回條」。 |
10 | 六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於申報開工時檢附由有關專業技師辦理並加蓋電力事業單位審迄章之電力設備圖說,及有關專業技師簽署及加蓋執業圖記之簽證報告。 |
11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應經本府消防局審查合格發給合格證明文件後始得申報開工。 |
12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基地綠化、基地保水、建築節能、綠建材)。」 |
13 | 本案位於66重劃區(市地重劃),依本局103年12月3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0339021301號公告其道路及廣場已依計畫樁位成果開闢完竣,免申請指定建築線。 |
14 | 使用執照加註「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15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實設機車位31輛、自行車位1輛。」 |
16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
17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法定空地、陽臺、依都市計畫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淨寬2M、3M人行步道,依法不得違建。」 |
18 | 使用執照請加註「本案屬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四建築物。」 |
19 | 本案設置依據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容量達22.9峰瓩。 |
20 | 本案應設置:屋頂隔熱層、綠建材。 |
21 | 本案建築物應全面設置省水便器設備,於使用執照竣工查驗時應取得經濟部水利署省水標章證書認證。 |
22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設施,其貯集容積132立方公尺。 |
23 | 本案設置自行車停車空間數量1輛,附設淋浴設施空間面積2.03平方公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