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2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3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 4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 5 | 本案實設機車位3輛。 |
| 6 | 本案法定空地、陽臺依都市計畫規定自道路境界線起留設淨寬2公尺人行步道,依法不得違建。 |
| 7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之各項設施設備(合計8.43平方公尺),已於領取建造執照或核准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時繳納回饋金新台幣64859元(105/5/26修正)。 |
| 8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規定,設置屋後綠能設施(浴廁、廚房、餐廳、通道)8.43㎡,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 9 | 本案設置昇降機,應定期申報公安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