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請於建築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所屬分處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起造人如因買賣、交換、贈與而取得使用執照者,亦請於使用執照核發日起60日內向房屋所屬稅捐分處申報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2 |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有關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請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 |
| 3 | 本案依「高雄市高雄厝設計及鼓勵回饋辦法」及103/10/23修正發布「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設置綠能設施屋前28.3㎡、綠能設施屋後6.63㎡,得免計入建築物之高度、建築面積及容積。其依法設置之各項設備設施不得擅自變更使用,另涉及違建行為逕依規定辦理查處。 |
| 4 | 「本案為綠建築建築物。(建築節能)」 |
| 5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案(都市設計管制地區),經委員會審定或由建築師簽證案件或都市計畫明定逕依建管程序辦理,起造人應依本府都發局許可核定本或建築師簽證之都市設計報告書、建管處核准圖說辦理。」。 |
| 6 | 本案應設置雨水貯集滯洪設施,其貯集容積4.8立方公尺。 |
| 7 | 「本案法定空地、陽臺、露台、天景井挑空,依法不得違建。」 |
| 8 | 「本案設有綠化設計,依法不得違建」。 |
| 9 | 「本案屬新市鎮特定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