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原領有使用執照(91)桃縣工建使字第壢0694號,併案辦理拆除舊有主體建築物面積:13.26㎡,陽台面積:7.85㎡,共21.11㎡ |
| 2 | 原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2號等一筆分割後為中壢市三座屋段舊社小段122號、122-556號、122-557號、122-558號、122-559號、122-560號、122-561號等七筆。 |
| 3 | 挖土方:670.95立方公尺,填土方:40.72立方公尺,棄土量:630.23立方公尺。 |
| 4 | 申報開工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5 | 屋頂版勘驗檢附道路管理機關核發各種管線道路挖掘許可文件(路證)。(加註建照) |
| 6 | 於開工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須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開工〈加註建/拆照〉 |
| 7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不另發給拆除執照(桃園縣中壢市三光路60號,原使照號碼;(91)桃縣工建使字第壢694號,拆除舊有主體建築物13.26m2,陽台面積7.85m2,合計21.11m2。));申報開工必須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