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不另發給拆除執照;申報開工必須檢附營建剩餘土方之處理計畫(拆除地址:中壢區合圳北路二段247號,原使照字號(99)中市都農使照字第10號,拆除面積:66㎡)。 |
| 2 | 本案依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府農漁字第1090286225號函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同意書同意為室內循環水養殖設施在案。 |
| 3 | 本案依中華民國110年7月22日農水桃字第1106247311號函同意搭排在案。 |
| 4 | 本案依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農業用地內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及休閒農業設施,其建蔽率應一併計算,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本案設計建蔽率和計37.32%<60%符合規定。 |
| 5 | 本案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七條,農業設施總面積,不得超過申請設施所坐落之農業用地土地面積之百分之四十;本案設計為33.7%<40%。 |
| 6 | 依110年7月9日農業局會簽表,本案設施面積不變,惟長、寬長度微調,基於簡政便民原則,本案得不申請原容許同意事項變更。 |
| 7 | 首次掛號日期:110年2月3日(法令適用日期:110年2月3日)(加註建照)。 |
| 8 | 申報放樣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9 | 申報放樣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加註建照)。 |
| 10 | 於放樣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放樣(加註建照/拆照)。 |
| 11 | 拆除執照併案辦理,不另發給拆除執照(拆除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合圳北路二段247號,原使照字號:(99)中市都農使照字第10號,拆除面積66㎡。);申報放樣必須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加註建照)。 |
| 12 | 本案申請興建之農舍(農業設施),副請本府農業局納入農地管理查核及違規取締作業追蹤列管(加註執照)。 |
| 13 | 本案為介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石門管理處或桃園管理處所屬灌排系統之搭排案件,於核發使用執照時副知該管理處(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