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屬都市計畫內新建建物,除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外,併同設置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切換裝置,該切換裝置施做成果,應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取得水務局核可文件(加註建照)。 |
| 2 | 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加註建照)。 |
| 3 | 本案係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建築物(加註建照)。 |
| 4 | 應於一樓版勘驗前辦妥消防審查手續(加註建照)。 |
| 5 | 申報開工時檢附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審定登記文件及設施成品照片,場鑄部份由設計建築師簽證,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現場施工照片(加註建照)。 |
| 6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向電力、自來水、弱電系統(電信、寬頻)、天然氣(非供應區域免附)管線單位申辦受理之證明文件(本縣挖掘道路作業統一開挖期程為每年三、四、八、九、十月)(加註建照)。 |
| 7 | 於開工前,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指定之列管事業(營造業與建築拆除業)需先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經桃園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審查核准,始同意開工(加註建/拆照)。 |
| 8 | 申報開工必須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之處理計畫(加註建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