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道路退縮地(計入法定空地)面積為63.85㎡,(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為40.51㎡,總計104.36㎡。 |
| 2 | 其他面積為基地面積-道路退縮地面積(不計入法定空地)-保留地面積;1766㎡-40.51㎡-0.17㎡=1725.32㎡ |
| 3 | 併案辦理因圍牆區分材質修正圍牆長度、構造、造價:原為L=53.755m,構造:RC,造價91,384元;修正為L=31.44m,構造:RC造,造價53,448元。 |
| 4 | 併案辦理因圍牆區分材質修正圍牆長度、高度、構造、造價:原為L=0m;修正為L=31.8m,高度:1.8m,構造:RC造+欄杆,造價54,060元。 |
| 5 | 併案辦理因增加圍牆變更雜項工程造價及總工程造價:原為雜項工程造價223,537元整、總工程造價33,450,901元整、變更為雜項工程造價239,661元整、總工程造價33,467,025元整。 |
| 6 | 併案辦理建築物概要表突出物1層用途漏列更正:原為樓梯間,更正為樓梯間、水箱間。 |
| 7 | 併案辦理副本圖說內之建築線指定筆誤更正:原為:建築線指定民國110年03月31日府督建照字第1100077960號,更正為建築線指定民國110年03月31日府都建照字第1100077960號。 |
| 8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應提列公共基金新臺幣伍拾伍萬貳仟零伍元整($552,005),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18日,發文字號:桃建寓字第1120066607號函,並於112年8月23日提撥完成。 |
| 9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10 | 本案壹樓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11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12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