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併案辦理專任工程人員變更,原專任工程人員為莊贊申主任技師,變更專任工程人員為羅志傳主任技師,依據108年9月20日新北工施字第1081738845號函辦理。 |
| 2 | 本案已提列公共基金新台幣69,078元整,依據108年9月24日桃建寓字第1080062513號函辦理,已於108年9月26日提撥完成。 |
| 3 | 本案已裝設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證明文件字號:108.10.01桃消預字第1080031656號。 |
| 4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加註執照) |
| 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臺端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6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