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建築物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 |
| 2 | 本案須設置無障礙設施。 |
| 3 | 本案係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設置無障礙設施設備之公共建築物。 |
| 4 | 本案係建造執照預審核准案件。核准函字號: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府工建字第1020154652號及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府工建字第1020243425號。 |
| 5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核准案件,核准函字號:中華民國102年9月24日府城景字第1020224145號。 |
| 6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暨開放空間預審(第三次變更設計)核准案件。核准函字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府都設字第1050142999號。 |
| 7 | 本案係都市設計審議暨開放空間預審(第四次變更設計)核准案件,核准函字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府都設字第1060051093號。 |
| 8 | 本案係開放空間獎勵案件,開放空間獎勵面積7950.2㎡,增加容積51.10%。 |
| 9 | 本案係時程獎勵面積2800.29㎡,增加容積18%(本案基地得標日為100年11月1日,自得標日起算3年內申請建築執照者得增加基準容積樓地板之10%) |
| 10 | 本案大規模開發獎勵面積2800.29㎡,增加容積率18%(本案基地面積=15557.17㎡>5000㎡,得增加基準容積樓地板之10%) |
| 11 | 本案獎勵總增加面積17017.5㎡,容積109.38%。 |
| 12 | 實際設計容積率288.9%-51.1%-22.28%-18%-18%=179.52%<180%。 |
| 13 | 本案係獎勵停車案件,獎勵車位輛數196輛、機車84輛,增加面積3466.67㎡,容積22.28%。 |
| 14 | 於地下一層增設獎勵停車空間196輛合計196輛,另地下一層獎勵機車位84輛,合計84輛,應開放不特定人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應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 |
| 15 | 本案係依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申請案,其留妥及綠化之開放空間除不得設置圍牆、欄杆、灌木綠籬、搭蓋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變更及移作他用外,應妥為管理維護並開放使用。 |
| 16 | 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核准案件,核准文號:102年9月24日桃交運字第1020022460號。 |
| 17 | 本案係交通影響評估(第一次變更設計)核准案件,核准文號:105年8月12日府交運字第1050199196號。 |
| 18 | 依107年9月28桃建寓字第1070067265號函辦理,提列公共基金新台幣6,277,659元整,於107年10月8日提撥完成。 |
| 19 | 本案使照併室內裝修申請。 |
| 20 | 併案辦理變更設計:1.原核准昇降設備編號1至18號車廂高度為230㎝及編號第19號車廂高度為220㎝,變更車廂高度為240㎝。2.原核准台灣欒樹數量23棵變更為15棵;肉桂19棵變更為28棵;緬梔5棵變更為4棵。變更後喬木數量及綠覆面積皆不變。 |
| 21 | 原建照圖污水處理設施設備計算式漏植,依據「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計算,併案辦理變更設計。 |
| 22 | 圍牆高度原為1.5M,併案變更為1.3M。 |
| 23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繼續做經常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24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
| 25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26 | 本建築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用途使用,並於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一年內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加註使照) |
| 27 | 本案停車空間不得作為其他用途使用。(加註執照) |
| 28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29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