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併案加註建造執照和副本圖說申請書及更正面積計算表停車數量為室外1輛 |
| 2 | 本建物應依使用執照核定(住宅)用途使用,非經許可不得擅自變更供作他種用途使用。(加註使照) |
| 3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臺端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執照) |
| 4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5 | 本案基地內現場設施項目,日後使用者須依法做經常性維護措施,倘現地之設施遭破壞、毀損或須補強者;應自行維護管理修繕,以維護基地內下水道設施能保持功能及暢通。(加註執照) |
| 6 | 請在本建物自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務局申報房屋設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加註使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