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獎勵增設停車空間設計獎勵容積B%=225/1217=18.49%,設計容積率248.48%-18.49%=229.99%<法定容積率230%。 |
| 2 | 法定汽車停車位:23輛,獎勵汽車停車位:17輛,獎勵機車停車位:70輛(折算汽車位數:10輛)。 |
| 3 | 本案修正竣工圖內容如下: |
| 4 | 圖說編號A0-1加註設計容積率。 |
| 5 | 圖說編號A0-2挖填方之高程數值字體重疊部份修正。 |
| 6 | 圖說編號A1-2地下壹層空間名稱,由[防空避難室兼停車空間]修正為[停車空間]。 |
| 7 | 圖說編號A1-3二至九層平面圖.A1-4十層平面圖.A1-5十一層平面圖.A2-1左側立面圖陽台部分外觀修正。 |
| 8 | 圖說編號A2-1正立面圖.A2-2背立面圖及A4-1門窗圖編號W1之窗台,加設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5條第一項第五款及同編第38條規定之欄杆。 |
| 9 | 其餘同原核准。 |
| 10 | 於地下1層增設獎勵停車位17輛合計17輛,另於地下1、2層獎勵機車位40、30輛合計70輛,應開放供公眾使用,所有權人平時應負管理維護責任,並於產權移轉時前開切結條件於買賣契約上交代轉載。(加註執照) |
| 11 | 本案經本府核發使照後,請貴公司依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規定執行使用管理。(加註使照) |
| 12 | 本案建物如係以買賣、交換或贈與方式取得者,請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以免逾期受罰。 |
| 13 | 本案樓層挑高(空)部分不得違建,如有違反規定者,視其情形,由起造人(使用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分別依法負其責任,並於產權移轉及房屋銷售時列入交代。(加註執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