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書圖內容如違反建築法其相關法令規定而侵害他人財產或肇致危險或傷害他人時,建築物起造人、或設計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應依建築法第26條規定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
2 | 如有埋管深挖需求,請即向各管線單位(自來水、瓦斯、電力、電信、有線電視等)提出管線新設整合申請,以利道路施工開挖管制。 |
3 | 如有使用道路,應依彰化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辦理申請。 |
4 | 開工前應逕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界鑑定。 |
5 | 申報開工時應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向事業主管機關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汙染防制費,並檢附申報表及繳費證明正本憑辦。 |
6 | 申報開工時應依電信法第38條規定向電信總局或其委託電信專業機構申請有關電信圖說審查,並檢附審驗機關開立之審查收執回條憑證憑辦。 |
7 | 申報開工時應依領建造(雜項)執照建築基地入侵紅火蟻監測及防治標準作業流程辦理(檢附開工前建築基地紅火蟻防治自主檢查紀錄表並於施工計畫書確認)。 |
8 | 應於安裝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時作成現場安全紀錄及拍攝全景照片(照片應可辨明設施施作位置),並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 |
9 | 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8條規定,專業技師執行業務所為之簽證紀錄,應每3個月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彰化縣政府申報。 |
10 | 申請使用執照時各執照基地位置應依規劃形式辦理地籍調整完成。 |
11 | 申請使用執照時應依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完竣排水系統及出入通路(內政部102.6.6台內營字第1020800210號令)。 |
12 | 依據彰化縣政府107年11月14日府授消預字第1070400011號函:「未達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5層以下住宅(公寓),於新建、增建、改建之竣工查驗前應取得住宅用火災警報器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並將消防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納入「使用 |
13 | 本案申請建築物用途為住宅(H2)使用,不得擅自變更使用,違者依區域計畫法及建築法處罰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 |
14 | 承上,如仍未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