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本案因原領執照(106)嘉府經管執字第026-031號建造執照逾期失效,重新申請建造執照。 |
| 2 | 請確實按照核准圖樣施工,動工前應報請地政機關派員鑑定基地界線切勿越界建築,並依法申報開工後始得施工。 |
| 3 | 申報開工時應檢附電信、自來水等設備審合格文件,並檢附營建剩餘土石方計算書。 |
| 4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並申請營建工地污染防制計畫書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核准。若屬環評之開發行為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之事業,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核准,並據以實施。 |
| 5 | 另本案如有廢棄物處理,請於申請使用執照時檢附事業廢棄物處理記錄文件。 |
| 6 | 請於開工前向環保局申請事業廢棄物處理計畫審查核准。 |
| 7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應檢具計畫書送本府核備後並依計畫執行。 |
| 8 | 一層頂樓版搗注混凝土三天前應報本府備案以便派員查驗,除一層頂樓版外各階段勘驗項目由監造建築師及專任工程人員辦理,本府並得隨時派員抽查。 |
| 9 | 本府派員現場勘驗時,專任工程人員應在現場說明,並於相關文件上簽名或蓋章,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府得不予勘驗。 |
| 10 | 請使用符合環保標準之污水處理設備。 |
| 11 | 如領得建造執照後逾期9個月仍未辦理開工則依建築法規定認定逾期失效(不論是否現場有無開工行為,以書面掛號申報認定為準),如不服本處分可依訴願法規定提起救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