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平、立面稍有變更,檢附竣工圖。 |
2 | 原建築面積為73.18㎡,竣工為71.29㎡,減少1.89㎡。 |
3 | 原法定空地面積為48.79㎡,竣工為47.53㎡,減少1.26㎡。 |
4 | 原建蔽率為59.98%,竣工為58.43%,減少1.55%。 |
5 | 為避免影響救災,凡停車空間違反用途使用,將優先拆除。 |
6 | 住宅所有權人應依消防法第6條第5項規定設置及維護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並逕自向消防機關辦理取得核準證明,至安裝位置、方式及種類,請依住宅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規定。 |
7 | 依建築法第34條規定,本府審查規定項目,其餘項目由建築師或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負責。 |